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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未显示编码的“代开增值税发票”可以收吗?
5101
2018-04-13
A:答案是肯定的,可以放心的收,税务局为纳税人代开的发票不显示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与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同。营改增以来发布两个文件,仅对纳税人做出了规定,请看下面两个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电子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