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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查获一起石化企业变票虚开大案
中国税务报 7500 2018-05-29
短短几个月,油品经营企业销售金额已逾6亿元。检查人员分析发现,该企业进货“原油”,销货品名为“成品油”,但企业从未缴纳过消费税,而且注册地址也没有油品加工和仓储空间。异样经营信息背后,究竟隐藏着企业什么秘密?
最近,安徽省芜湖市国税局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破获了一起石油化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经查,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期间,C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虚开发票,并采取变票虚开的方式,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02份,涉及金额10.22亿元,税额1.74亿元。目前,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已被司法机关起诉。
2017年5月,芜湖市国税局纳税服务部门在前台业务受理中发现,C石油化工公司在近两三个月时间内突然连续、大量办理发票增量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原先核定的每月25份,每张限额十万元,增加到每月近200份,每张限额一百万元。同时,前台工作人员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查询发现,该公司从2月份开始每月均对外开出上亿元数额发票,每张票面金额由之前的几万元突增至近100万元,所有发票均顶额开具,仅2月~5月间该公司就对外开票633份,合计金额达6.2亿元。开票量及开票金额短时间内大幅增加,企业情况十分可疑。
税源管理部门在后续分析中发现,该公司存在进、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不符等问题。该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品名为“原油、煤油、粗白油”等,而开出的销项发票品名均为“燃料油、柴油”等成品油,从企业发票开具信息看,企业应存在油品加工和销售过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原油生产加工成汽柴油、燃料油等成品油需要缴纳消费税,而通过查询征管系统,C公司从未有过缴纳消费税的记录。
从企业开票信息分析,税源管理部门怀疑C公司存在隐瞒油品生产过程偷逃消费税的嫌疑,因此立即将企业疑点信息传送至稽查部门。
芜湖市国税局稽查局对此十分重视,当时正值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对部分成品油企业开展税收检查,C公司的情况也正好与偷逃成品油消费税的违法特征吻合,在上报省局稽查局批准后,芜湖市国税局稽查局成立专案组,对C公司立案稽查。
通过分析征管系统中企业的登记信息及纳税申报数据等涉税数据,专案组了解到,C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主要从事柴油、石油原油、燃料油、原料油、页岩油和油浆等产品批发销售业务,所属行业为石油及制品批发,2016年10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6年10月~2017年6月,该企业取得进项发票3736份,金额10.07多亿元,税额1.7亿多元。共对外开具发票1702份,金额10.2亿多元,税额1.7亿多元。这些数据显示,该公司业务量巨大,油品进出频繁。从发票信息看,企业大部分进项票品名为原油、煤油、粗白油等,而销项票品名则为燃料油、柴油等成品油,从经营信息分析,无论是油品加工还是买卖业务,企业都需要大型生产设备及储存场地,但该企业注册地址信息却是一幢住宅楼,并不具备厂房和仓储条件。专案组决定立即对C公司进行实地调查。
办案人员赴C公司位于芜湖市三山区某小区4号楼的经营地下达了检查通知书,并按程序调取相关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
经实地查看,办案人员发现,该公司经营场地简陋,仅有两间办公室,并无生产加工设备和仓储场地,根本不具备油品生产再加工能力。通过核对账簿票据、购销信息等,发现该企业经营合同基本都是购销合同,上游企业涉及北京、山东、上海、大连和河北等地区,下游企业涉及北京、山东、上海、天津和广东等地区。上下游企业均在外省,是一个典型的“两头在外”的商贸企业。
但作为商贸企业,其经营进销费用中却均无运输费用支出,这明显不符商贸企业经营常规。
面对办案人员的疑问,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称公司不从事油品加工业务,采购的油品都是暂存在供应商仓库内,购买方直接去指定的供应商仓库提货。客户提货出具收货确认函后,由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网银收付货款,并向客户开具相应的销售发票。由于运输由下游购买方自行解决,因此企业经营不产生运输费用。
针对企业购销品名不一致问题,王某则称,油品市场上,油品的名称太多,有些是行业统称,有的是别称,因此企业开票时品名很少会作区分,很多时候都混用,按购买方要求来开具。当办案人员进一步询问企业实际购进、销售的究竟是何种油品,有无加工活动,是否应缴纳消费税时,王某含糊其词,坚持称企业只是商贸企业,没有油品加工活动,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随后,办案人员召开案情分析会,对该企业疑点情况进行讨论分析,办案人员认为,从各项经营信息和实地检查情况看,该企业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有真实货物交易,购进原油,但销售时通过变造货物品名,在发票中直接开具燃料油、柴油等成品油的方式,偷逃消费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7号《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规定,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按照此项规定,即使C公司为商贸企业,不存在自行加工成品油的行为,但其外购原油,而后以成品油名义对外销售,仍需缴纳消费税。
二是该企业根本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没有实际经营活动,而是通过变造品名的方式,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办案人员认为,要证实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必须要对企业上下游经营情况、资金流等进一步调查取证。
由于C公司购销“两头在外”,如追查货物流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及人力,并且如果涉案企业与其上、下游企业存在共谋违法情况,则取证的真实性将受到较大影响。因此检查人员准备从资金流入手,核实企业经营情况。
为此,芜湖市国税局与芜湖市公安机关取得联系,通报了相关情况,希望在此案上通过合作,尽快查明案情。公安机关了解案情后,立即决定与税务机关成立联合调查组,双方共同实施调查。
在公安机关和银行等部门协助下,专案组获得了大量涉案企业银行交易信息,经过大量分析、比对和筛选后,专案组由C公司与河北、山东两家企业的一笔进销交易入手,从两万多条资金往来数据中找到了企业资金回流痕迹。
企业账目信息显示,2016年10月,C公司从河北X公司购进原油5.9万多吨,金额1.7亿多元,随后其卖给山东Y公司燃料油5.9万多吨,金额1.7亿多元。
办案人员发现, C公司收到山东Y公司货款后,转入上游企业河北X公司,随后河北X公司通过其控股股东的关联企业河北XH公司将货款转回到山东Y公司,形成资金回流。
在检查人员调查资金流,寻找C公司虚构业务违法证据的同时,公安机关利用经侦技术,锁定了C公司与上游山东F公司和下游德州M公司进行交易的中间人薛某某。专案组决定远赴山东、河北等地对山东Y公司、河北X公司及山东F公司等实施外调,进一步查证资金回流情况,固定证据。同时,伺机抓捕中间人薛某某,以获取口供等言证。
在当地税务机关等部门的协助下,专案组陆续取得了山东Y公司、河北X公司申报、纳税资料及企业银行流水数据。对山东Y公司、河北X公司实地调查结果也显示,两家企业与C公司并无真实货物购销行为。
在当地公安机关协作下,另一组办案人员在山东东营市成功抓获了中间人薛某某。经讯问,薛某某对其居中介绍C公司向下游企业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随后,公安机关对C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实施刑事拘留。面对办案人员出示的翔实证据,起初三缄其口的王某在压力之下,最终如实供述了其虚构购销业务,对外大肆虚开的违法事实。
经查,王某利用其所开设的C公司,一方面接受上游企业虚开的品目为“原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同时,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变票虚开的方法,向下游北京、山东、广东等5省、市的20家企业,虚开发票1702份,涉及金额10.22亿元,税额1.74亿元。
至此,案件真相水落石出。目前,案件经芜湖市国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定后,已依法按程序移交公安机关,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已被司法机关起诉。
要案点评
安徽省芜湖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科科长 夏农
本案是一起石油化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典型案例。涉案企业以“两头在外”的经营形式,虚构油品交易业务,接受上游企业虚开的品名为“原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抵扣后,再以“柴油”等成品油品名向下游企业虚开非法牟利,涉案金额逾10亿元,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严重扰乱税收秩序,损害营商环境,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记得有位经侦专家说过,资金是各类犯罪团伙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同时也是其犯罪手段之一,与犯罪分子切身利益紧密相连,因此在经济犯罪侦查领域“资金流”被称为“DNA”,它不仅能够反映资金收付人员的真实身份,也能反映人员关系、通信联系、交易明细、规模以及人员关系架构等多层次信息,具有较强的可靠性和指向性。可以说,一旦做到对资金流有效监控,就能有效识破犯罪嫌疑人的伪装和伎俩。
在本案的查办过程中,检查人员就是从资金流入手,抓住“资金回流”这一关键证据,从而为案件破获打开了突破口。面对这种“两头在外”企业的虚开行为,往往仅一笔业务就涉及两地仓库,而对方公司是同伙的可能性又非常大,检查人员很难快速掌握企业货物流走向,查清物流信息。此时,从资金流入手,抓住资金回流线索,跟踪追击,有利于办案人员迅速查证企业违法行为,提高案件查办质效。
针对本案涉案企业表现出的违法特点,税务机关在今后对于商贸企业和油品经营企业的监管中,要进一步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完善风险管控机制。通过加大企业申报数据、发票进销项等数据监控力度,强化对“两头在外”企业的风险管理。对于短期发票频繁增量、进销信息不一致的企业要立即启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通知税源部门予以核查。同时,应加强与此类企业“两头”主管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流,核查其业务真实性,通过加强异地间疑点企业联合监管,堵塞违法人员跨区域的作案空间。